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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

1.认证专家

 认证专家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为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工作聘用的专门人员,是本专业领域的教育界学术专家、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经过认证协会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认证标准,熟悉认证工作程序,能够胜任相应专业领域的认证现场考查工作。

 2.认证专家的遴选

 2.1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熟悉本专业的科学、技术与工程的发展进步,熟悉工程人才培养规律,了解工业界和用人单位对工程技术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的需求;

 (3)能坚持全程参与考查工作,并能担负起认证专家的职责,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鼓励优秀中青年专家积极参与工程教育认证工作;

 (4)具有较丰富一线教学、教学管理或工程技术实践工作经历,具有满足认证工作需要的专业背景和学术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

 (5)教育界学术专家来自本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行业专家应为相关行业的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或新近退休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是来境外的工程教育认证专家;

 (6)自愿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热心工程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

 2.2认证专家的遴选

 工程教育认证专家一般由相关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高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典型工业企业和技术单位根据遴选条件,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推荐。秘书处委托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遴选确定候选资格,推荐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组织的专家资格培训,经培训合格,由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认定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确定专家候选人时,应依据遴选条件,同时考虑今后开展认证工作的需要,保证本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结构合理。

 3.认证专家的培训

 认证协会秘书处根据认证工作的需要,分年度安排认证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培训,使专家了解并熟悉认证制度、政策、标准、认证方法及认证要求。资格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培训、现场考查见习,以及获得专家资格后的持续培训。

 3.1理论培训

 1.研讨《华盛顿协议》成员的组织机构、认证标准及文件、认证程序和认证方法;

 2.学习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工程教育认证组织机构、认证标准及文件、认证程序和认证方法;

 3.组织案例分析和模拟认证,加深对工程教育认证理论和方法的理解。

 3.2现场考查见习

 经过理论培训的专家,在秘书处的安排下,作为见习专家参加相应专业的现场考查工作,在考查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现场考查见习,掌握工程教育认证的具体方法。

 经过工程教育认证制度、标准、方法等理论培训,有现场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可获得专家资格,进入认证协会专家库。

 3.3持续培训

 认证标准或认证程序发生重大调整时,已获得资格的专家应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组织的再次培训;连续五年未接受认证协会统一培训的专家,也应主动参加认证协会组织的再次培训,以保持专家资格。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组织对本领域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活动,保证专家经过足够的认证业务再培训。

 4.认证专家的聘任与选用

 认证协会按认证专业领域建立认证专家库,经培训合格的专家由认证协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并将专家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专家库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时,所选用专家均应从相应专家库中选取,未获得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考查工作。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选用现场考查专家时,应根据认证专业的情况,选用专业背景、学术能力等方面均适用的专家。认证专家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回避原则。

 5.认证专家的考核

 认证专家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有关纪律,自觉参加认证培训,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工作。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对本领域专家及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可建议认证协会从专家库中除名,取消专家资格。认证协会可不定期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考核。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工程教育认证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增认证专业和新增认证专业类(以下简称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规范管理,提高认证工作质量,依据《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对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认证专业(专业类)的界定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专业类)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所列的基本专业。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新开展认证的专业,原则上为专业目录中本专业类的专业;开展其他专业类相关专业的认证工作,应与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协商;如该专业类未建立认证分支机构,应与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商,并征求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增认证专业类,应明确该专业类拟认证的专业覆盖范围。

 2.认证分支机构的组建与调整

 在某一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首先设立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相关要求参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原定认证专业覆盖范围基础上增加认证专业的,应对原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使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足够的专业代表性。

 3.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在有关专业(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根据通用标准制定该专业(专业类)较为成熟、完善的专业补充标准,新增专业的补充标准原则上应在本专业类补充标准的统一框架下制定,新增专业类的补充标准应与其它专业类补充标准框架一致。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经过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深入讨论,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开设专业的主要高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试用,并根据试用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报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由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布。

 4.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应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相关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应符合《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开展认证的专业,专家也可通过参加专业认证理论培训,并参加其它专业的现场考查见习获得认证专家资格。

 5.开展认证工作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开展认证试点,检验补充标准,锻炼认证专家,提高认证分支机构的工作能力。

 新增专业(专业类)经过认证试点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分支机构人员组成、认证标准、专家队伍构成,同时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由认证协会秘书处会同学术委员会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决定该专业(专业类)认证工作的后续安排,并报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教育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和《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结合认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在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二章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工程教育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认证协会秘书处的指导,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秘书长1人,以及其他成员若干人,一般应不超过15人,组成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理的结构,其中来自工程教育界的成员占二分之一左右,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认证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按《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和《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认证协会发布;

 2.推荐本领域认证专家,参加认证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含理论培训和现场考查见习)后,经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认定合格后进入专家库;

 3.组织本领域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按照认证协会的统一要求,制定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报认证协会备案;

 5.根据认证协会的要求,审核学校提交的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6.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拟定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由认证协会统一派出,完成工程教育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如有必要,认证协会秘书处可对专家组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8.审核被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形成认证报告;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

 10.完成认证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经费来源:

 1.认证协会秘书处的拨款;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三章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在某一类专业领域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达到以下条件和要求:

 1.在该专业领域开展认证工作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支持;

 3.拟担任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在该专业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有精力和热情投入认证工作;

 4.有专门的与该专业领域相适应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愿意作为拟设立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5.拥有一支数量比较稳定的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认证专家队伍;

 6.具备稳定的日常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的要求如下:

 1.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可以是政府部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高校等单位和机构;优先选择在建立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开展了一定工作的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或者具有较强行业背景的有关高校;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确定其具体的业务部门或机构负责相应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包括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备以及经费支持等;

 3.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应当由挂靠单位、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由挂靠单位委派),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员构成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4.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主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要求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在某一类专业领域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首先设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并经过至少两年筹备期。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要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1.组建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认证的专业领域、机构及人员组成满足本办法各项要求的有关说明;

 2.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组建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及分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秘书处人员组成、初选专家名单、办公地点及条件、经费来源等);

 3.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秘书处拟挂靠单位有关愿意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挂靠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简介及有关能力说明;

 4.得到挂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专业领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支持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支持或承诺参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的认证工作、支持挂靠单位承担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证明文件;

 5.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文件。

 如有其他可以进一步说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材料,可以同时提供。

 第十二条认证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相关资料后,会同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挂靠单位进行考察,包括征求挂靠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和考察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

 第十三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应在两年筹备期内按照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各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试运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及其秘书处,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2.第一年筹备期内制订专业类补充标准和有关工作文件;建立并培训一支足够数量和要求的专家队伍;

 3.第二年筹备期内至少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开展认证试点工作;

 4.筹备期结束时根据筹备情况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人员组成、专业类补充标准及工作制度和文件、秘书处挂靠单位、专家队伍组成等进行适当调整;

 5.筹备期结束后提交筹备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要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认证的专业领域、机构及人员组成满足本办法各项要求的有关说明,并附筹备工作报告;

 2.根据筹备情况调整后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及分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人员组成、专家队伍组成、办公地点及条件、经费来源等);

 3.根据筹备情况修改完善的专业类补充标准;

 4.根据筹备情况修改完善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十五条认证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相关资料后,结合前期筹备工作情况,会同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正式成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十六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根据认证协会的统一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适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认证工作重要事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通报认证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根据认证专业领域的调整进行改组或对委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改组或调整方案报认证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认证协会批准。理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依据《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章程》、《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第十九至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规范的补充标准和工作文件修订程序。包括征求相关行业组织或部门意见、征求主要高校意见、委员会集体讨论、报送程序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规范的认证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要求:

 1.认证申请和自评报告的审核程序。包括集体审核的形式、参加审核委员人数要求、做出审核结论的依据、审核意见报送秘书处并通知学校等有关要求;对自评报告的审核,还应包括委员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时间要求等;(认证申请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2)

 2.对首次认证学校的指导工作要求。仅适用于首次参加认证的专业;应由学校自愿向认证协会秘书处申请;认证协会秘书处委托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指派专家到学校进行指导;专家在指导活动结束后应向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指导记录,报认证协会秘书处;指导工作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承担;指导专家不得再行担任相应专业的现场考查专家,在开展相应专业点有关的结论审核等有关认证工作时应进行必要的回避;指导专家应同时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

 3.现场考查专家遴选程序。包括现场考查专家的遴选依据、本委员会对专家的特殊要求、专家组人员构成和专业背景与接受认证专业的符合度要求、报送程序等;(现场考查专家组和考查时间安排表见附件3)

 4.现场考查有关要求。在不违反认证工作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可制定本委员会关于现场考查工作的具体细则;

 5.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规范程序。包括起草要求、审议会议形式、参加审议委员人数要求、形成认证结论建议的程序、报送程序等有关要求;(认证报告格式见附件4)

 6.督促已通过认证专业持续改进的有关工作要求。包括开展回访的工作要求、改进报告审核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本领域认证专家管理制度。包括专家推荐、日常培训、管理、考核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形式、出席人数要求、决议形成要求以及会议情况的报告与传达等。

 第二十三条必要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度。包括认证工作经费使用规定,公文运转及文件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制度报认证协会秘书处备案,对于不符合认证工作总体要求的,秘书处有权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认证协会监事会和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认证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或有明显不当行为,认证协会理事会根据情况可以做出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如违反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严重损害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声誉的,认证协会理事会在听取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有权重组或撤销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需经认证协会理事会通过,由认证协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总 则

为规范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

1.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组织体系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会员制社会团体组织。

认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认证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各机构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职责分别如下: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表决通过会员入会与除名、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选举和罢免协会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理事会: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查、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查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2.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

2.1认证标准的内容

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7个方面的要求;专业补充标准规定相应专业领域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补充。

2.2制定与修订

认证标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报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其中专业补充标准由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3.认证程序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各环节参考时间节点见附件3。

3.1申请和受理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3.2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3.3自评报告的审阅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本次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3.4现场考查

3.4.1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3.4.2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3.4.3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5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3.5.1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3.5.2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3.5.3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3.5.4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3.5.5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3.5.6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3.5.7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3.6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4.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1公开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名单和认证结论要予以公开。

4.2监督

监事会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监事会委员通过随机观察认证工作的某些环节,抽查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对年度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各级各类认证机构成员或认证专家,监事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事会商请理事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事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要主动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3申诉与仲裁

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事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事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理事会都具有约束力。最终裁决结论由认证协会发布。

4.4社会举报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接受认证专业的材料有异议,或认为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行为不妥,可向监事会举报。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否则不予受理。监事会必须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监事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个人或单位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事会对举报的问题查实后,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5.回避、保密与其它纪律要求

5.1回避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中与某一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在开展该专业的认证有关活动时,应进行合理的回避。认证专家与某一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不得担任现场考查专家,也不得以各种身份参与现场考查活动。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应自觉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及原因。

5.2保密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成员、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在开展认证工作时,应保守认证工作有关的秘密,不泄漏考查内部讨论的情况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提交的的资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权,不得公开公布。

5.3其它纪律要求

认证协会各级各类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各项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开展某一专业的认证工作时,不得接受学校的拜访,不私自到学校进行指导、讲学和访问,不利用认证工作谋取私利,不参加任何与认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必须保证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必须保证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接待工作要坚持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安排隆重的接站、送站及校内欢迎仪式和相关活动;不得安排与认证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不得安排宴请。在接受认证期间,学校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邀请专家组成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不私自邀请专家辅导认证工作。学校不得向现场考查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不得与认证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不从事任何其它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6.附则

6.1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6.2对本办法条款(不含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与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认证协会批准后执行。

6.3本办法中监事会相关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监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认证协会批准后执行。

6.4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工程教育认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与受理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第二步: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步:自评报告的审阅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本次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第四步:现场考查

 ①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②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③ 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五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① 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② 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③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④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⑤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⑥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⑦ 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第六步: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